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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调整受疫情影响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调整受疫情影响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的补充通知

2020-03-03 18:33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调整受疫情影响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单位:

  我委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调整受疫情影响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http://stic.sz.gov.cn/xxgk/tzgg/202002/t20200221_19021360.htm,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顺利办理项目验收事宜,根据国家、省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安排和深圳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总体情况,我委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疫情影响应验收项目的范围

  1.将《通知》确定的受疫情影响应验收项目(即在项目资助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应予申请验收的项目)范围调整为“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应验收项目。

  2.验收意见为“复议”的应验收项目范围不因本通知做任何调整。

  3.我委将视疫情防控进展,对受疫情影响应验收项目范围进行进一步研究并适时调整。

  二、注意事项

  1.正常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资助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申请验收(以纸质验收申请材料提交至市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日期为准)。

  2.因疫情影响项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将上述正常验收申请期顺延3个月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即应在项目资助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届满后的9个月内申请验收(以纸质验收申请材料提交至市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日期为准)。

  示例:某项目资助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正常提交验收申请的截止日应为2020年3月31日。由于该项目属于本通知确定的受疫情影响应验收项目范围,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的截止日即可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3.在上述正常验收申请期顺延3个月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不另行提交受疫情影响情况说明函。

  本通知与我委此前发布的《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88102426,88102416。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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