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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细则》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细则》

2020-06-11 19: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驱动坪山区科技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操作细则所资助的企业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机构为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申报单位的同一事项符合多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其他科技、产业、人才类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操作细则

  第六条【科技信贷支持计划----事前资助项目融资支持】

  (一)政策内容

  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信贷支持计划----事前资助项目融资支持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

  2.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支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12个月内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

  3.计息基数不超过首年度资助额,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信贷支持计划----事前资助项目融资支持)》(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事前资助项目遴选结果的公示信息等相关证明文件;

  5.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的明细表;

  6.支付利息、担保费或评审费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或还息证明(固定格式)、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7.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科技信贷风险奖励】

  (一)政策内容

  鼓励金融机构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根据其信用贷款额、信用担保额或贷款、担保风险敞口额的5%给予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奖励,同一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科技信贷风险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为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入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科技信贷风险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金融机构与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机构与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银行支付凭证、贷款进账单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入驻协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科技信贷支持计划----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

  (一)政策内容

  对入驻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7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信贷支持计划----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且入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3.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信贷支持计划----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股东实缴凭证)、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6.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7.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的明细表;

  8.支付利息、担保费或评审费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固定格式)、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复印件等;

  9.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一)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给予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7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3.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4.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股东实缴凭证)、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复印件;

  6.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7.实际支付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的明细表;

  8.支付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固定格式)、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评估报告复印件等;

  9.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

  (一)政策内容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时,按不良贷款或代偿本金的50%给予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同一机构每年度可获得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为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

  2.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银行机构提交补偿项目贷款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放款或授信依据复印件;

  4.担保机构提交补偿项目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复印件;

  5.风险补偿项目的反担保协议复印件和风险控制措施相关材料;

  6.银行补偿通知书及融资担保公司补偿凭证复印件;

  7.补偿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8.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营业执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9.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科技保险支持计划----科技保险保费支持】

  (一)政策内容

  1.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深圳市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投保企业4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2.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给予投保企业2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保险支持计划----科技保险保费支持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3.申请第一项资助需满足条件:企业申请资助的保险为《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和《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点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发〔2008〕190号)规定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4.申请第二项资助需满足条件:企业申请资助的保险为《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规定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险种,包括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

  (四)所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保险支持计划----科技保险保费支持)》(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股东实缴凭证)、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6.保险费发票、保险单复印件;

  7.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科技保险支持计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一)政策内容

  对为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当保险发生实际赔付时,给予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50%的风险补偿,同一保险公司每年度风险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科技保险支持计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生实际赔付。

  2.保险机构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保险支持计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汇总情况、核实情况相关材料;

  5.保险单、保费支付记录复印件;

  6.出险机构理赔相关材料复印件;

  7.保险机构提供承保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营业执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8.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科技融资租赁支持计划】

  (一)政策内容

  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发生的租赁利息,给予融资租赁利息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融资租赁支持计划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并投放在坪山区使用;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3.按期还清利息。

  (四)申请资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融资租赁支持计划)》(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股东实缴凭证)、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6.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7.融资租赁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包括利息单、发票);

  8.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计划】

  (一)政策内容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新模式。每年对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按其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同一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每年度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计划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发放贷款、担保的投贷保租联动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计划)》(在申报系统填写);

  2.各机构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租联动合作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合作方式等);

  4.投贷保租联动机构与企业共同签署的融资说明文件;

  5.投资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租赁合同、款项进账单等复印件;

  6.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提供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营业执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7.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提交说明】

  (一)年度获得资助或奖励超过50万元的单位须签署包括“自获得资助或奖励之日起至少连续三年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坪山区”条款的资助合同;

  (二)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在申报系统提交材料为原件扫描件,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加盖公司骑缝章;在申报系统提交材料为复印件,应先加盖文件出具单位公章后扫描、提交,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加盖公司骑缝章。

  第三章受理与审批

  第十六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措施》及本操作细则规定,接受项目资助申请,如果上级部门有新的要求,遵从其要求。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请登录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查询、填写或上传相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本操作细则各类支持计划监督和检查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发布与本操作细则相配套的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与《若干措施》一致。

  相关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szpsq.gov.cn/gzcy/zcjd/content/post_7611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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