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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补充措施的通知

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补充措施的通知

2020-03-30 18:40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坚定不移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在坪山区已发布的各项应对疫情措施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补充措施:

  一、强化企业用工支持

  (一)支持企业员工有序返岗。加强与返乡员工主要集中地区人力资源部门信息对接,开展“点对点”直达企业的专线输送,精准服务员工有序、安全返岗。鼓励工业企业包车接送员工返岗,对接送员工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次包车费用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

  (二)实行企业招工奖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员工输出数量较大省(市县)人力资源部门签订合作协议,设立劳务协作工作站。为工业企业输送新员工30人以上并就业1个月以上的,按4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鼓励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工业企业和坪山区主导产业以及重点产业链企业员工推荐新员工到所在企业就业,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按400元/人标准给予介绍人奖励。招工奖励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三)关心企业员工生活。指导企业及返岗员工按照深圳市各类用人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规范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进行操作,实现辖区街道、社区、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统筹协调指导企业解决确因防疫需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观察人员过渡性住宿、餐饮、交通问题。

  二、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四)减轻企业用电成本。对全区工业企业3、4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给予20%的补助。对企业生产经营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各经营用房业主(房东)不得向企业租户收取基本电费中被补助的部分。

  (五)打击产业用房租赁市场乱象。加强经营用房租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租金、水电费加价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企业利益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经营性企业利益。

  (六)开辟防疫物资采购渠道。建立企业防疫物资需求快速对接制度,为防疫物资紧缺的企业开辟防疫物资采购渠道,根据企业应急需求,积极帮助企业及时采购口罩、消毒液等物资,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对3月10日前实现满产的企业,优先给予协助。

  三、附则

  (七)本措施适用范围为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以及全国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坪山区的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员工防控保障和企业生产组织全流程等方面落实好各项防控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因企业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出现疫情防控隐患甚至导致新增确诊病例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措施支持;企业资助申请信息申报不实的,取消企业申请资格。

  (八)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生效之日起至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解除次日止。本政策涉及的补助补贴起算日为2月10日0时。因疫情防控需要经报备提前复工的企业,相关补助补贴起算日可放宽至2月3日0时。

  (九)企业申请本措施资助奖励部分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认定,并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当年申请,当年办理。本政策由坪山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6日

附件下载:

深坪府函〔2020〕17号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补充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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