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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关于征集2021年宝安区第二批科普及学术交流项目的通知

【宝安】关于征集2021年宝安区第二批科普及学术交流项目的通知

2020-12-29 18:14

各学会(协会)、各科普教育基地、企业科协及有关单位:

  为组织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促进宝安区科普事业健康发展,加强科普活动品牌化建设,切实提高全区市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为建设“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做出新贡献,现启动2021年宝安区第二批科普及学术交流项目征集、申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2021年,区科协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要求,从落实《条例》的有关要点出发,设立五个资助专题,开展征集。各申报单位应仔细阅读专题内容,选择符合条件的类型进行申报。

  二、专题内容(共五项)

  (一)科普节日

  本类别资金用途的具体范围为:

  区科技节日主题活动(活动须结合2021年全国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科技工作者日、深圳科普月主题并在科普节日期间举办);

  (二)社区科普

  本类别资金用途的具体范围为:

  1.科技志愿服务;

  2.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工业区、进校园。

  (三)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

  本类别资金用途的具体范围为:

  1.青少年校外科学实践基地建设;

  2.青少年科技赛事;

  3.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活动及创客教育活动。

  (四)科普示范阵地建设

  本类别资金用途的具体范围为:

  1.创建国家级、省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2.创建国家级、省市级科普示范社区;

  (五)学术交流

  本类别资金用途的具体范围为:

  1.全区性科普讲座;

  2.围绕宝安区科技创新领域的突出问题而开展的专题调研、建言献策活动;

  3.学术会议、学术成果资助;

  4.科普专题培训。

  三、申报主体

  (一)非宝安区财政拨款的区内学会(协会)、科普教育基地、企业科协;在深圳市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等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申报本通知中列出的专题项目,同一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请,已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协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区科协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申报主体要求具备相应资质和策划组织经验,有项目执行团队、有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流程清晰、可操作性强。

  (四)申报主体需提供项目实施经费预算明细,要求实事求是、按需申请。

  四、申报资料及受理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为《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表格下载路径: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网站或“宝安区智慧政务服务平台”)。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要素齐全,目标合理,结构清晰,形式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能在申报书内表述清楚的部分,可添加附页。

  (二)材料受理

  材料及表格需按照管理权限经相关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在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申报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区科协收文窗口(深圳市宝安区龙井二路95号 宝安区科技馆 805),电子版发送至区科协工作邮箱:szbastm@baoan.gov.cn。

  (三)申报时间

  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星期五),以区科协收文窗口收到纸质文本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区科协将委托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监督评估科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开展评审,经评审拟资助项目在区科技创新局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立项项目管理要求

  (一)已立项的项目将被纳入项目库管理,按年度财政预算分批出库支持。

  (二)立项后,区科协按照项目类别拨付资助金额,即:资助为事前资助类的,事前拨付首期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助金额的60%;资助为事后资助类项目,一次性拨付全部项目资助金额。

  (三)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明确的事项实施项目,必须于2021年内启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项目事项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上报区科协,具体、完整地说明调整的原因、工作内容、预算金额和内容等,经区科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未履行规范调整程序的变更视为无效。

  (五)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本级执行,严禁转包,发现此类情况将取消项目承办资格并追缴项目拨款。如需有关单位参与协作,请在《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中写明由第一申报单位牵头项目实施和管理,并明确承办单位和协作单位双方在任务分工、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责、权、利。

  (六)对获得的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对照预算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保证资金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六、项目评估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协提交《2021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项目绩效评估自评表格》(附件2)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如未按时提交项目绩效评估自评表格或照片(或视频)资料,则视同项目逾期。在加盖单位公章后,将《2021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项目绩效评估自评表格》纸质版一式两份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区科协收文窗口(深圳市宝安区龙井二路95号 宝安区科技馆 805),电子版及视频资料发送至区科协工作邮箱:szbastm@baoan.gov.cn。

  (二)项目完成后,区科协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绩效评估自评表格、照片(或视频)资料等对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收到评估报告后,区科协根据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可申报宝安区科普及学术交流项目。

  (四)《2021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项目绩效评估自评表格》及照片(或视频)资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星期五),以区科协收文窗口收到纸质文本时间为准。

  七、监督与处理

  (一)为加强科普项目监督管理,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经济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区科协及相关部门组织的项目审计及延伸审计,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按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科协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加以处罚,区科协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1.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2.未能如实填写《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项目绩效评估自评表格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故意拖延项目进度或拒不提交项目总结;

  4.蓄意阻挠、拖延项目审计及延伸审计工作的开展;

  5.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

  6.项目执行过程中做出违纪违法或其他有损公众利益、科协名誉的行为。

  特此通知。

  联系人:郑小姐,电话:27880235

  陈先生,电话:27880242

附件:

1.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

2.2021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项目绩效评估自评表格

  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12月29日

服务热线

15907177170

周一至周五:8:2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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