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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资金申报的通知
【龙岗】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资金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资金申报的通知》要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现组织开展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依据
《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科〔2016〕187号)
《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
《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0〕1号)
二、补贴对象
依法在龙岗区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由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对车辆的要求。
1.车辆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且已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车辆注册登记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2.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3.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有关要求,累计达到2万公里。行驶里程统计时间截至2020年6月30日。
4.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5.申请2017年度车辆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两年(含)内车辆牌照未转出深圳市(以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其中,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应取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
(二)对企业的要求。
1.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龙岗诚信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及龙岗区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及区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四、补贴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补贴标准。
时间 |
车辆 类型 |
补贴标准 |
附加要求 |
2016年度 |
纯电动乘用车 |
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2.5万元/辆,150≤R<250公里4.5万元/辆,R≥250公里6万元/辆。 |
国家购车补贴加地方购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60%。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R≥50公里 3.15万元/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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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客车 |
对R≥250公里的标准车(指10米<L≤12米,L为车身长度,下同),50万元/辆;6米<L≤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L≤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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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电池汽车 |
燃料电池乘用车 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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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 |
纯电动乘用车 |
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1万元/辆,150≤R<250公里1.8万元/辆,R≥250公里2.2万元/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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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R≥50公里1.2万元/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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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客车 |
按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车辆长度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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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 |
对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中央单车购置补贴标准的50%,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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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电池乘用车 |
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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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 |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 |
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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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 |
按照深财规〔2017〕10号文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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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 |
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 |
(二)申报要求。申请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光盘)两份。纸质资料请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骑缝章。提供复印件的,复印清晰。
申请材料清单: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2.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产品公告目录、推荐车型目录及免征购置税目录清单;(2)(企业名称)+(XX年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汇总表;(3)(企业名称)+(XX年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4)(企业名称)+(XX年度)推广应用车辆运行情况表;(5)购车合同、销售发票、零部件采购发票及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6)车辆销售时扣减国家和地方购置补贴的确认函;(7)XX公司获得XX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购车补助资金说明;(8)本市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企业申报材料的审计报告;(9)企业信用报告(从深圳信用网、龙岗诚信网分别下载打印,各1份);(10)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五、受理事项
(一)受理时间:2020年9月30日-10月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不受理。
(二)受理地址:龙岗区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716室。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先生、关小姐,电话:0755-28937217。
特此通知。
附件:
3.(企业名称)+(XX年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汇总表
4.(企业名称)+(XX年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
6.购车合同、销售发票、零部件采购发票及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
8.XX公司获得XX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购车补助资金说明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