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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补贴申报的通知

【宝安】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补贴申报的通知

2020-09-07 21:44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推动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措施》有关政策,为加大宝安区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消费扶贫力度,对采购宝安区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的企业按照采购情况给予补贴。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采购的农产品来自宝安区对口帮扶的龙川县和扶贫协作的广西都安县、大化县,以及有宝安区干部派驻的四川德格县、西藏察隅县、新疆喀什市。

  2.注册地在宝安区的企业或个体户,或在宝安区有销售场所的连锁企业。

  3.与贫困地区供货商签订农产品采购合同,月均农产品采购额3万元以上(含本数),且50%以上(含本数)来源于贫困户。

  二、补贴项目

  (一)采购补贴

  对申请补贴主体采购农产品给予采购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农产品采购额的 20%,单家申请补贴主体年度采购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二)场地补贴

  对申请补贴主体销售场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1.在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专柜(摊位)专门用于销售贫困地区农产品的,经营面积达到3平方米或以上,则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0元标准补贴。单家申请补贴主体在一个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最高补贴为20平方米,在多家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最高补贴为100平方米。

  2.设立独立门店专门用于销售贫困地区农产品的,经营面积(实测套内)达到20平方米并小于40平方米的,按照每月 3000元标准补贴;达到40平方米并小于60平方米的,按照每月 6000元标准补贴;达到60平方米或以上的,按照每月9000元标准补贴。

  3.设立宝安区消费扶贫中心用于展销贫困地区农产品的,按照经营面积(实测套内)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补贴。

  上述销售场地须在宝安区内,不区分租赁或自有场地。租赁的销售场地实际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补贴。场地补贴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补贴主体采购额的10%。

  (三)装修补贴

  对申请补贴主体展销场地给予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

  1.对宝安区内消费扶贫的经营场地,经过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照统一样式和标准装修门面的,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属于独立门店的,补贴标准为3万元;属于商超内部摊位的,补贴标准为1万元。 实际装修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装修费用予以补贴。

  2.对用于展销贫困地区农产品的消费扶贫中心,按照实际装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宣传推广补贴

  对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由申请补贴主体承办的农产品展销、促销等宣传推广活动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申请补贴主体宣传推广费用的50%,单个主体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申请主体备案所需提交材料

  1、宝安区申请补贴主体备案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盖章复印件(查验原件);

  3、申请补贴主体采购的农产品供货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盖章复印件,企业与供货单位的采购合同盖章复印件(查验原件);

  4、供货单位农产品采购清单(需有当地县级扶贫部门盖章)。

  四、申请补贴所需提交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消费扶贫采购补贴申请表、场地补贴申请表、装修补贴申请表、宣传推广补贴申请表(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2.申请采购补贴申报材料

  ①供货单位农产品采购清单(附件6)或供货单位生产的农产品清单、供货单位与贫困户之间的货款结算单据(现金结算的,提供货款结算签收表;银行转账的,提供转账证明材料)或供货单位经营收益分配佐证材料、对口地区县级扶贫部门对供货单位农产品采购清单和货款结算单据的审核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为准);

  ②申请补贴主体采购的农产品运输发票、货款结算银行流水,供货单位提供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原件及盖章复印件(供货单位盖章);

  ③申请补贴主体农产品采购情况统计表盖章件及电子版(附件7)。

  3.申请场地补贴所需提交申报材料

  ①申请补贴主体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银行流水;若是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书及盖章复印件;

  ②实际用于销售对口地区农产品的场地面积证明材料(套内面积,不含公摊面积,由区对口办或相关委托机构测定);

  ③租金转账证明材料。

  4.申请装修补贴所需提交申报材料

  ①装修合同、支付装修费用的银行转账流水;

  ②装修效果图片。

  5.宣传推广补贴申报材料

  ①宣传推广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宣传推广费用银行转账流水;

  ②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宣传推广文件,宣传推广活动图片;

  五、申报流程

  (一)备案

  1.申请补贴主体须在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贫困地区扶贫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采购计划、供货单位、目标。

  2.供货单位须为注册在贫困地区的企业或个体户,在所在贫困地区扶贫办备案。其有能力收集贫困户农产品,及时向贫困户支付采购货款,承担提供农产品来源记录和向贫困户付款记录的义务,承诺接受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贫困地区扶贫办的检查监督。

  (二)申请

  申请补贴主体完成采购工作后,可向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

  (三)申报时间:2020年9月7日-2022年12月31日

  (四)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0年9月7日-2022年12月31日

  (五)纸质材料提交方式: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关大厦809

  六、注意事项

  1. 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2. 纸质材料顺序为:封面、目录页、申报材料。封面统一采用白色A4纸,注明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职务、手机、所属街道、企业地址。申报材料中盖章签字后的申请表原件装订在第1页,其余的材料按照申报顺序装订,材料一式一份。可以单面打印也可以双面打印,整份材料加盖骑缝章。

  3.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4.咨询联系方式:魏容,29996060,13725577093

  附件:

1.深圳市宝安区申请补贴主体备案表

2.深圳市宝安区消费扶贫采购补贴申请表

3.深圳市宝安区消费扶贫场地补贴申请表

4.深圳市宝安区消费扶贫装修补贴申请表

5.深圳市宝安区消费扶贫宣传推广补贴申请表

6.供货单位农产品采购清单

7.消费扶贫企业农产品采购情况统计表

深圳市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服务热线

15907177170

周一至周五:8:2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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