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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安区防疫物资生产原材料补贴操作规程》等系列操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宝安区防疫物资生产原材料补贴操作规程》等系列操作规程的通知

2020-03-09 19:26

关于印发《宝安区防疫物资生产原材料补贴操作规程》等系列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安区防疫物资生产原材料补贴操作规程》、《宝安区园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贴操作规程》、《宝安区隔离场所租用补贴操作规程》、《宝安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贷款利息补贴的操作规程》发给大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5日

 

宝安区防疫物资生产原材料补贴操作规程

 

为全力保障新型冠状肺炎防疫物资生产,做好我区防疫物资生产原材料补贴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和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补贴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的企业;

2.生产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检测试剂、消毒杀菌用品、红外体温计、测温枪等防疫物资的企业,且防疫物资生产地在宝安区;

3.为生产防疫物资而采购生产原材料(具体物资及原材料清单参考附件);

4.生产原材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购;

5.企业具备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资质(疫情防控期间响应号召先生产,在项目申报开展前获得医疗器械应急备案的,也符合本项规定),或能够提供有关生产合格检验证明。

(二)补贴标准

给予疫情防控期间实际采购的生产原材料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不含税)的20%的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银行开户证明。

2.采购、生产证明材料

(1)相关生产资质证明(由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或者授权的机构出具的医用器械生产许可或备案等证明文件)或生产合格检验证明文件;

(2)原材料购置清单(包括:原材料名称、数量、单位、购买金额、发票或相关单据号、开票时间等);

(3)原材料购买发票(进口材料须提供报关单)、购买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付款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与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企业应在收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3.社会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名单在部门官网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4.项目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按程序报请核定。

5.资金拨付:项目核定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五)其他事项

1.本操作规程有效期与《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号)一致。

2.本操作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读并开展业务监督,咨询监督电话:27301626。

宝安区防疫物资原材料参考名录

序号

分类

物资清单

主要原材料

1

检验检测用品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主要原材料:引物、探针、酶、病毒采样拭子等;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等;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关键元器件;以及其他生产重要防疫物资所需的重要原材料。

包装材料: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2

消杀用品

医用酒精、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消毒剂等。

3

防护用品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民用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口罩、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4

消杀装备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5

电子仪器仪表

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职能监测检测系统。

 

宝安区园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贴操作规程

为鼓励宝安有关园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合理补贴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开支,做好园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贴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补贴条件

1.为宝安区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且注册地在宝安区(企业自有园区的除外);

2.疫情期间,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人员排查、信息登记、隔离人员服务、区域清洁消杀等疫情联防联控服务工作。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补贴: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被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园区管理负责人因防控不力被处以治安处罚;不配合社区落实工作场所隔离、人员排查措施;项目防控工作存在不足被街道办、社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约谈、警告、通报批评且拒不整改;因防控不足造成项目失管、失控或引发园区内职工群访现象的。

(二)补贴标准

1.按园区建筑面积0.5元/㎡/月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两个月的资金补贴。

2.补贴面积为园区的建筑面积,以园区的物业产权证明为准;无物业产权证明的,以所属街道办核准数为准。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运营管理机构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银行开户证明。

5.园区的物业产权证明等证明园区建筑面积的材料;

6.园区购买消杀、测温等防疫物资购置合同、发票及企业内部采购审批、出入库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各街道办。

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2.街道审核:街道办接收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街道办应及时对园区的建筑面积、园区管理机构情况、联防联控服务是否满足补贴要求等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对于通过审核的项目,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项目复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街道办报送的项目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拟资助计划安排。

4.社会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名单在部门官网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5.项目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按程序报请核定。

6.资金拨付:项目核定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五)其他事项

1.本操作规程有效期与《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号)一致。

2.本操作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读并开展业务监督,咨询监督电话:27849513。

宝安区隔离场所租用补贴操作规程

为支持企业、园区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做好疫情防控隔离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和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补贴条件

1.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的企业;

2.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内租用具备条件的宾馆、酒店等作为隔离场所。

(三)补贴标准

按 50 元/间/天的标准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 50 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银行开户证明。

2.隔离场所租用证明材料

(1)租用宾馆、酒店作为隔离场所的协议;

(2)租赁发票;

(3)隔离人员、时间等明细台账.

(五)项目审批流程

本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各街道办。

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与审查:由街道办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企业租用酒店作为临时隔离场所等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审核的项目,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项目复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街道办报送的项目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拟资助计划安排。

4.社会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名单在部门官网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5.项目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按程序上会核定。

6.资金拨付:项目核定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六)其他事项

1.本操作规程有效期与《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号)一致。

2.本操作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读并开展业务监督,咨询监督电话:27848803。

 

 

 

宝安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贷款利息补贴的操作规程

 

为降低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的成本损失,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扶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补贴条件

1. 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的企业(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等企业除外);

2.企业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在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限人民币贷款,且按揭类不享受利息补贴;

3.贷款银行为宝安区金融超市入驻银行(包括其分行及系统内分支机构)。

(二)补贴标准

1.企业在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获得银行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按其6个月内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补贴;

2.每家企业可补贴一笔贷款,最高30万元,不含逾期利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

3.已享受本补贴的同一笔贷款不可再申报我区其他贷款利息补贴项目;

4.本措施对企业的补贴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

5.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若补贴资金需求超出区财政预算,则由区金融工作局对项目拟补贴资金安排计划统一按比例调整。

(三)审批程序

本项目由宝安区金融超市入驻银行收集企业信息后,统一向宝安区金融工作局提交申请。

1.启动申报:区金融工作局在部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金融超市入驻银行将有关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区金融工作局。

3.材料审查:区金融工作局根据金融超市入驻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情况明细表(盖公章)对有关项目进行核查,需要补正材料的,银行应在收到区金融工作局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企业信息核查:区金融工作局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网对企业进行核查,若申报企业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则不予资助。

5.对外公示:区金融工作局将拟资助名单在局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项目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按程序报请核定。

7.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金融工作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四)其他事项

1.本操作规程有效期与《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号)一致。

 

2.本操作规程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读并开展业务监督,咨询监督电话:27848401。

服务热线

15907177170

周一至周五:8:2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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